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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構建起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治堤壩
劉彤 2021-09-17 人民郵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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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即將於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誌著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體係進入新的階段。《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台為個人信息權益保護、信息處理者的義務以及主管機關的職權範圍提供了全麵的、體係化的法律依據。個人信息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製度保障,也為信息產業明確了經營行為的合法性邊界,與《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民法典》《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共同構建起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治堤壩。

順應人民群眾迫切的權益訴求

“個人信息是信息時代的‘石油’,誰掌握了信息,誰就掌握了智慧時代的‘按鈕’。個人信息不僅是財產問題,還涉及國家社會、經濟安全、數字經濟社會發展等重要問題,再加上當前個人信息的收集廣度與深度前所未有地加強,亟須製定專門的信息保護法。與此同時,在國際上,歐盟、美國都出台了相關的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製定也是適應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個人信息國際合作保護的需要。”中南大學法學院院長許中緣說。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台可謂順應人民群眾最迫切的權益訴求。在數字經濟時代,個人與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鴻溝,為了能夠獲得相應的信息服務使用權限,個人不得不“主動”提供自己的個人信息,但是卻無法真正知曉自己的個人信息究竟將如何被處理以及誰將擁有自己的個人信息。更有甚者,個人信息買賣已然形成完整的黑灰產業鏈條,個人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為了充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同時也是為了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信息產業發展,《個人信息保護法》順勢而為,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以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作為基本原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精武表示,任何類型和任何階段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均應當滿足這些原則性要求,即便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特定個人信息處理行為是否滿足法定義務,如若相關行為違背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四項基本原則之一,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針對社會上熱議的許多現象,《個人信息保護法》做出了回應。如第二十四條規定直指“大數據殺熟”:“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加強對敏感信息的保護

人臉識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提供了高效的手段,同時也引發了人們對收集和處理人臉信息等生物識別信息邊界的關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隻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由於敏感個人信息與自然人的人格尊嚴等基本權利、重大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具有極為密切的聯係,對此類個人信息的處理會對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財產安全產生重大風險,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借鑒了歐盟、美國等法域的立法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進行了專門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將敏感個人信息定義為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同時列舉了敏感個人信息的種類,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列為敏感個人信息,強化了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

此外,有的用戶對用戶協議表示疑惑。“在下載APP時,為了使用功能,直接對彈出的服務協議點擊‘同意’。雖然協議表述清楚,但最後往往會加上一句‘需要您的同意’,不同意就會強製退出應用。”此前個人信息被采集之後,往往不知道信息的流向,“單向告知”成為常態。這一現象得到《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充分重視。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劉銳表示,將“告知-同意”確定為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規則,是個人對個人信息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的必然要求。要保證個人對信息處理“充分知情”,就應該以顯著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讓個人知道誰在處理他的信息、信息被怎樣處理、可能對他造成何種影響,以及怎麽要求更正、查詢、刪除個人信息等。

綜上,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區分敏感與非敏感的個人信息,並在此基礎上確定了敏感個人信息的特殊處理規則,與世界主流個人數據保護立法一致,體現了對與人格尊嚴或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個人信息的傾斜保護,能更有效地防範個人信息風險,更全麵保護個人信息主體的利益。同時,區別對待不同種類的個人信息,能提高對處理行為的可預測性,明確了企業合規重點,有利於數字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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